NewsBy: 2024-03-13

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(第二部分)


第二章

清真产品保证的合作

第一部分

总论

第四条

(1) JPH的组织应由部长执行

(2) 在执行第(1)款所述的JPH组织时,设立了BPJPH,该职位由部长负责。

(3) 第(2)款中提及的BPJPH有权:

a.制定和建立JPH政策;

b.建立JPH的规范、标准、程序和标准;

c.签发和撤销产品清真证书和清真标签;

d.对海外产品进行清真证书注册;

e.进行清真产品公开听证会、教育和出版;

f.对LPH进行认证;

g.进行清真审计师注册;

h.对JPH进行监督;

i.指导清真审计员;

j.在JPH组织领域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。

(4) 在履行第(3)款所述权力时,BPJPH应与以下各方合作:

a.相关部委和/或机构

b.LPH;

c.MUI


第二部分

产品清真保证组织机构与相关部委的合作

第五条

(1) BPJPH与第4条第(4)款a中提及的相关部委的合作应根据相关部委的工作和职能进行

(2) 第(1)款所述相关部委包括在以下领域执行政府事务的部委:

a.工业;

b.贸易;

c.健康;

d.农业;

e.合作社和中小型企业;

f.外交事务;

g.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事项。

第六条

BPJPH与执行第5条第(2)款信函a所述工业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:

a.与生产清真产品所用的原材料、加工材料、添加剂和辅助材料有关的行业监管、指导和监督;

b.为中小型工业提供清真便利;

c.清真工业区的形成;

d.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,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。

第七条

BPJPH与第5条第(2)款第b款所述贸易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:

a.对企业和公众进行辅导;

b.监督市场上流通的清真产品;

c.为在贸易领域有进取心的企业实施JPH提供便利;

d.清真产品市场准入扩大;

e.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,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。

第八条

BPJPH与第5条第(2)款第c款所述卫生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:

a.卫生设备和家庭卫生用品的清真证书和标签监督;

b.为卫生设备和家庭卫生用品的清真认证提供便利;

c.关于撤销卫生设备和家庭卫生用品的清真证书和标签的建议;

d.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,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。

第九条

BPJPH与第5条第(2)款第d款所述农业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:

a.清真产品的公开听证会、教育和出版;

b.建立动物/家禽屠宰场和屠宰单位的要求;c.制定动物/家禽屠宰指南;

d.为动物/家禽屠宰场和屠宰单位提供清真便利;

e.建立动物源性食品经营单位、质量保证体系和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兽医控制证书指南;

f.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,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。

第十条

BPJPH与第5条第(2)款信函e所述合作社和中小型企业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:

a.合作社和微型、小型和中型企业产品清真认证的公开听证会和援助;

b.为合作社和中型企业提供清真便利;

c.合作社和中型企业的数据收集;

d.为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协调和数据收集辅导;

e.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,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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